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522號
PCDM,105,簡,1522,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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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庭宇
      王昱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4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庭宇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昱翔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王庭宇王昱翔之前案記 錄為:「王庭宇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624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3 月確定;㈢再因妨害自由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㈣復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至 ㈢罪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70 號裁定合 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4日執 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嗣再接續執行前開第㈣罪,並 於105 年2 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王昱翔前因轉讓第三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於103 年4 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 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王庭宇王昱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 傷害罪。被告王庭宇王昱翔就本件傷害犯行,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分別有如上揭 所載之前案紀錄等情,此有被告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2 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 別審酌被告2 人僅因懷疑告訴人向監所管理階層舉報被告王 庭宇違反監規而心生不滿,不思身在矯正機構,竟率而暴力 相向,徒手毆打告訴人成傷,顯示其等無視法治,橫行妄為 ,所為實不足取,復參酌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暨其等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當時所受



刺激、犯罪分工,及其等犯後均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 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 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639號
被 告 王庭宇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2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昱翔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昱翔王庭宇周柏羽同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下稱臺北分監)受刑人,王昱翔王庭宇因認周柏羽向 監所管理階層舉報王庭宇違反監規而生不滿,竟共同基於傷 害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2月9日下午,在臺北分監十一工場 內,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有假牙斷裂、鼻子紅腫之受



傷。
二、案經周柏羽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王庭宇於偵查中之自白。
㈢告訴人周柏羽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內外傷紀錄表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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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