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86號
PCDM,105,審附民,86,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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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虹屋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玲玉
被   告 王維麟
上列被告王維麟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虹屋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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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屋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