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偵緝字第263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4 年度審易
字第451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於103 年2 月17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787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同年6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其與丙○○原係夫妻,而乙○○則是丙○○之母,與丙 ○○、乙○○分別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104 年間,因對丙○○實 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本院於104 年2 月9 日以104 年度司 暫家護字第101 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 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丙○○ 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另於同年間,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 之行為,經本院於104 年3 月17日以104 年度家護字第243 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 為,並應遠離乙○○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 弄0 號7 樓之住所至少100 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 年。詎猶 不知悔改,其於收受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及民事通常保護令 ,已知悉該等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先後為下列之行為:㈠基 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 之地點,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 所示內容之簡訊至丙○○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 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此加害生命、身體、 名譽之事恐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對陳貽庭為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 開保護令裁定。㈡另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4 年5 月 28日6 時許,前往乙○○前揭住處之1 樓,復將載有「本社 區6 號7F的家長,包庇女兒有婚姻在外交男友... 收男方家 50萬的聘金,女兒犯錯在外偷客兄,也不教女兒,把女兒藏
家裡,多不要臉... ,去申請保護令,方便女兒帶男友回家 睡覺... 女兒不會教就買狗籠鎖在家裡,現在人都偷人爭小 孩監護權,下不下賤... 」等文字內容之傳單,投遞於乙○ ○及其他住戶之信箱內(所涉誹謗罪嫌,業經乙○○撤回告 訴,此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以此方式對乙○○為精 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 案經丙○○、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丙○○、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 符,並有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簡訊之翻拍照片、傳單影本、 本院104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1 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本院10 4 年度家護字第243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 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各1 份等在 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均堪認定。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丙○○前為夫 妻關係,此為被告及告訴人丙○○所是認,復有被告之全戶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與告訴人丙○○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 告對告訴人丙○○實施恐嚇行為,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核屬家庭暴力罪無訛,惟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 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而應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 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 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 第2 款、第4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公訴意旨於起訴書所犯法 條欄雖漏未引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 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惟就被告此部分犯行已於犯罪事實欄中載述,自應予補 充,附此敘明。被告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先後以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簡訊內容騷擾告訴人丙○○,均顯係基於 違反保護令及恐嚇之同一目的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法 益同一,且數個行為係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個行為之獨 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皆應屬接續犯,而分別為包括之一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
、㈡所為之犯行,雖分別同時違反民事暫時及通常保護令所 禁止之數種行為態樣,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暫時或 通常保護令者,該等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 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 禁止之數態樣,各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皆屬單純一罪, 僅分別以一違反暫時保護令罪及違反通常保護令罪論處;又 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之犯行,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 接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違反保護令罪處斷。又被告所 犯上述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再查被 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2 罪,皆為累犯 ,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收 受本院所核發之民事暫時及通常保護令後,仍漠視該等保護 令,並恣意違反保護令之內容,而對告訴人2 人為騷擾、聯 絡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 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惟念及被 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告訴人2 人於105 年2 月17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2 人復請求本院從輕量刑, 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在卷可考 ,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4 年5 月28 日6 時許,在告訴人乙○○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 00弄0 號7 樓之住處1 樓,將載有「本社區6 號7F的家長, 包庇女兒有婚姻在外交男友... 收男方家50萬的聘金,女兒 犯錯在外偷客兄,也不教女兒,把女兒藏家裡,多不要臉.. . ,去申請保護令,方便女兒帶男友回家睡覺... 女兒不會 教就買狗籠鎖在家裡,現在人都偷人爭小孩監護權,下不下 賤... 」等文字內容之傳單,投遞於告訴人乙○○住家及其 他住戶之信箱內,供不特定人閱覽,以此方式指摘傳述足以 毀損告訴人乙○○名譽之事,致告訴人乙○○名譽受損,因 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公訴意旨
認被告此部分所涉罪嫌,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經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乙○○業於105 年2 月17日在本院與被告調 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上開 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存卷可參,揆諸前 開規定,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 前揭犯罪事實欄㈡所載之犯行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條第1 款、第2 款、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 條 、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簡訊內容 │
├──┼────┼──────────────────┤
│1 │104 年5 │明天去HTC 找你輸贏,叫添俊出來講不然│
│ │月11日21│我直接去他家,幹你娘死賤貨 │
│ │時8 分許│ │
├──┼────┼──────────────────┤
│2 │104 年5 │我沒了工作下星期每天去HTC 找你跟添俊│
│ │月16日17│,一定鬧到你們也沒工作,你喜歡上法院│
│ │時55分許│,躲起來作賤自己不離婚,害我沒工作我│
│ │ │也不會讓你們好過 │
├──┼────┼──────────────────┤
│3 │104 年5 │今天我不去調解啦,告完你們自然會訴請│
│ │月22日2 │離婚,還會讓你們上報,把你們的照片做│
│ │時45分許│封面,及你媽包庇你的行為全部寫出來,│
│ │ │我說到做到,標題一定難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