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769號
PCDM,105,審易,769,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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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7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政因對同事陳○添有所不滿, 其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2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 里000 號附近小吃部巧遇陳○添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 手毆打陳○添臉部,致陳○添受有左耳挫傷、耳鳴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添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105 年4 月7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筆錄影本1 份、刑事撤回告 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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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