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135號
PCDM,105,審交附民,135,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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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郭宛蓉
被   告 薛主文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住同上
被 告 鍾石洋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1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1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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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