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605號
PCDM,104,附民,605,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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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05號
原   告 呂陳貞娥
被   告 羅律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142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羅律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呂 陳貞娥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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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