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611號
PCDM,104,易,1611,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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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素華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218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新北市土城區○○國民小學○ 年○班(真實校名班級詳卷)導師,明知學生之學習權、受 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給予保障,並使 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傷害,其於民國103年10月 31日近中午12時許,在前開班級正由自然老師丁○○講授自 然課課程中,因見被害人即該班學生翁○○(94年11月間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舉手表示忘記攜帶自然作業簿,而欲 將其所有之備份自然作業簿交予被害人翁○○使用時,竟基 於強暴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丁○○及該班同學均得共見共聞 之情形下,持上開自然作業簿用力敲打被害人翁○○頭部後 腦勺處,經被害人翁○○表示疼痛後,被告丙○○竟再次持 上開自然作業簿用力敲打被害人翁○○頭部後腦勺處,以此 強暴方式侮辱被害人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 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 意旨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 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 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 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 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亦有明文。而 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為「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 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 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 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 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可資參照)。準此,被告 既經本院認定無罪,即無庸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強暴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下列事 證為主要論據:
(一)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即翁○○之父乙○○於偵查中之指訴。(三)被害人翁○○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即自然課授課教師丁○○於偵查中之證述。(五)證人即被害人翁○○之表姊唐○○(91年5 月間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於偵查中之證述。
(六)被告於案發後與告訴人翁○○之母通話之錄音光碟暨譯文 1 份。
(七)臺北醫學大學雙和醫院門診紀錄單4 張。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自然作業簿敲被害人翁○○之頭部等語 ,惟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並辯稱:案發當時,因為下星期 就要段考了,證人即自然老師丁○○在幫同學複習,詢問同 學何人未攜帶自然作業本,被害人翁○○與另外一位女同學 舉手,我和證人即實習老師許家菁剛好在教室內找到空白自 然作業本,我就以蹲低前進的方式,到該位女同學座位,然 後以將自然作業本輕放在該位女同學頭上之方式,提醒該位 女同學回頭接過自然作業本,再以同樣的方式拿給被害人翁



○○,沒有大力敲擊被害人翁○○頭部,也沒有罵被害人翁 ○○「笨」等語;被告之辯護人亦為其利益辯護:被告是好 意提供空白的自然作業本予被害人翁○○和另外一位女同學 ,而單從「敲」此字之涵義並無法得知力道輕重,被告僅係 以此方式提醒被害人翁○○轉頭接過自然作業本,況且案發 當時係證人丁○○上課期間,被告不可能去打擾證人丁○○ 上課,自然不可能有證人即被害人翁○○所述重擊1 次後, 被害人翁○○呼痛,被告再重擊第2 次之情況,依照當天放 學慶祝萬聖節的情況,被害人翁○○也沒有與被告處於敵對 狀態,且被害人翁○○歷次證述前後不一,精神科就診時間 又在本案案發經過1 個多月後,顯然不合情理,證人即被害 人翁○○、證人唐○○之證詞與案發當時與證人唐○○之同 行同學魏○○(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學校調查時所述不同 ,亦有可疑,被告並無強暴公然侮辱之舉等語,經查:(一)被告有於103 年10月31日,證人即自然老師丁○○自然課 教學時,因證人丁○○請同學拿出自然作業簿,並詢問何 人沒有攜帶自然作業簿,班上有2 位同學舉手,適被告與 證人即實習老師許家菁於教室內尋得空白之自然作業簿2 本,被告即以蹲低前進之方式,先至其中1 位女同學座位 ,將自然作業簿1本交給該位女同學,再以同樣蹲低前進 之方式至被害人翁○○之座位,將自然作業簿捲成筒狀敲 被害人翁○○頭部將該自然作業簿交付被害人翁○○等節 ,除為被告所不否認,亦有被害人翁○○於偵訊中、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證人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證人許家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翁○○座 位後方之同學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 翁○○座位右方之簡○○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在卷可參( 見104年度他字第2565號卷【下稱104他2565卷】第39至41 頁、第18至21頁、本院卷第168頁反面至182頁),以及告 訴人104 年5月18日陳報狀所附之錄音光碟1片、本院勘驗 筆錄1份、被告提出之自然作業簿正本1份、新北市土城區 ○○國民小學105年1月11日新北土清小人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調查報告全卷1份附卷可參(見104他2565卷證物袋 內、本院卷第206頁反面至第207頁),堪認此部分事實為 真,惟被告否認係以重擊之方式持自然作業簿敲打被害人 翁○○之頭部,而有以強暴犯公然侮辱之行為,是本件之 爭點厥為:被告有無以「重擊」之方式持自然作業簿「用 力」敲打被害人翁○○之頭部,或僅係以將自然作業簿輕 放於被害人翁○○頭部之方式,提醒並將自然作業簿傳遞 給被害人翁○○




(二)就本案爭點之判斷:
1.經查,證人即被害人翁○○先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於103 年10月31日、103 年11月6 日、103 年11月7 日都有用課 本打我的頭,103 年10月31日當時是自然老師丁○○的課 ,因為我忘記帶自然作業本,被告從後方老師辦公桌,走 到我的位置,用吼的罵我「笨,怎麼忘記帶自然作業薄, 下次要記得」,就用自然課本打我的頭,我說我頭很痛, 被告就回頭再用自然作業簿打我的後腦勺1次,我是坐第2 排,證人即自然老師丁○○就在我前方,他有聽到,他在 講台上看著我們,但沒有說話;103 年11月6 日是數學課 時課本忘記翻頁,當時被告邊巡堂邊上課,數學是被告上 的,我就被被告拿書本打我的頭,我說我的頭很痛,他就 轉過來又拿數學課本打我1 次;103 年11月7 日早自習被 告對我吼,因為被告說如果他借誰圓規要提醒他,然後我 提醒被告有借人圓規,被告就把我叫去後面的辦公桌吼我 ,全班都有聽到,他罵我奇怪、借別人圓規有什麼不對, 103 年11月7 日當時也是數學課,我忘記翻課本,因為被 告說要看著他聽課,我就一直看著他聽課,結果他經過我 座位,說我沒翻課本,幫我翻課本後就打我云云(見104 他2565卷第39至4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即自 然老師丁○○問我們有沒有帶自然作業簿,然後班上的同 學大部分都有,只剩我跟另外一個女同學沒有,被告先拿 給我,被告拿給我的時候,就是有用2 本自然作業簿子捲 成棒從我的頭打下去,罵我「笨,下次要記得帶」,然後 把作業簿摔在我桌子上,證人丁○○在講臺上安安靜靜站 在那邊,等被告拿給我們之後再講課,我記得我說頭很痛 ,然後哭一下,我有抱住頭,後來她就轉頭再打1 次我的 後腦勺,因為被告打我頭,打到心裡創傷,所以我有去看 精神科,103 年11月6 日、103 年11月7 日也有被被告打 ,103 年11月7 日早自習複習的時候,因為被告說要是有 同學忘記帶圓規,她絕對不會借那個同學,後來我就跟被 告說妳借那個同學的,後來被告就把我叫去她辦公桌後面 對我大吼罵我,後來我有哭,然後老師就叫我回去我的座 位云云(見本院卷第193 至第200 頁反面),惟證人即被 害人翁○○於103 年12月2 日新北市○○國小人民陳情案 件調查時證述:我的表姊唐○○有看到被告打我,次數有 2 次,1 次是數學課時,1 次是國語課時,不是自然課時 看到的云云,此有新北市○○國小人民陳情案件調查報告 1 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5 頁),證人翁○○於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與本件陳情案件調查實之陳述迥然



不同,已屬可疑,況103 年11月6 日及同年月11月7 日為 新北市土城區○○國小段考日,被告並無進行數學課教學 等情,亦經證人翁○○亦於本院審理時坦認103 年11月6 日及同年月11月7 日為考試日期等語(見本院卷第196 頁 ),固為被告及證人翁○○所不爭執,則證人翁○○於偵 查中證述103 年11月6 日之數學課時,被告均有以書本打 證人翁○○頭部云云,顯與當日進行考試之實情相左,而 證人翁○○所陳述之103 年11月7 日早自習與被告口角衝 突事件,亦全然未提及被告傷害渠之具體過程,職是,證 人翁○○之證言之憑信性已存疑問。復綜合證人翁○○於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以觀,證人翁○○於描述103 年10月31日及103 年11月6 日遭被告以書本敲頭之時,均 以被告第1 次以書本敲頭後,證人翁○○向被告反應頭痛 ,被告就再敲頭1 次等方式描述,而證人翁○○所述103 年11月6 日及同年月11月7 日之情節既有上開可議之處, 即無法排除證人翁○○就被告本案被訴持自然作業簿敲證 人翁○○頭部之行為,有誇大被告持自然作業簿敲擊證人 翁○○頭部之力道及過程之可能,而認證人翁○○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信度非高,據上,證人翁○○上 開證述多處矛盾,已有瑕疵,自難採為對被告不利之佐證 。
2.證人即被害人翁○○之表姊唐○○於偵查中證述:我當時 去上自然課,我們班的同學發燒,我帶她去健康中心時經 過證人翁○○的班級,看到被告拿課本打證人翁○○的後 腦勺,很用力地打,打了2 次,接著把課本摔在桌上,我 看到證人翁○○抱著頭哭,被告表情很兇,有在講話的樣 子,只是我當時在外面沒聽清楚,因為我放學比證人翁○ ○早回家,我有跟我姑姑即被害人翁○○之母說被害人翁 ○○在學校被被告打的事,當天他回家後我有問,他說他 沒帶課本,老師好像借他課本,就直接打他的頭,當天回 來之後,他們班導有打電話來罵我,罵我說搞不清楚事情 、愛管閒事、愛告狀云云(見104 他2565卷第18至21頁) ;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我們班是在○○國小弘德樓 的5 樓教室上自然課的時候,因為我的同學發燒,我就帶 她去○○國小至善樓1 樓保健室,我們走樓梯下去4 樓, 然後往聯絡走廊走過去,我們從慈愛樓走過去保健室,沒 有經過操場,弘德樓原本有4 樓的聯繫走廊至日新樓,是 後來才改成3 樓的聯繫走廊的,我跟同學就有一起從被害 人翁○○教室經過,我從窗戶看進去,就看到被告拿著課 本,從我弟弟被害人翁○○的後腦勺打,好像很用力地打



,只有打1 次,連續敲2 下,然後就把課本直接丟在被害 人翁○○桌上,我有看到被害人翁○○抱著頭,可是沒看 到他的臉,只是他看起來好像很痛,我沒有聽到被告罵人 ,可是看被告的表情就是很兇,我有跟我那位發燒的同學 說「我弟弟好像被打了,為什麼我弟弟會被打」,我想說 要進去問,可是因為我想還要考試,所以我要先帶她去保 健室,當時被害人翁○○的班上是證人丁○○在上自然課 ,除有被告之外,還有1 位實習老師,我回家有先跟我姑 姑即被害人翁○○的母親講,因為我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要 打被害人翁○○,被害人翁○○回家,我問他是不是被老 師打,也有問原因,他說好像忘記帶什麼課本,之後被告 有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不要亂講話什麼的,她有打很多次 ,有幾次我不接,就直接掛掉電話云云(見本院卷第201 至第206 頁反面),但查,證人即唐○○同行之同學魏○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03 年12月2 日新北市○○國 小人民陳情案件調查時之證述:因為我上自然課時頭痛, 證人唐○○有送我去健康中心,我們從○○國小弘德樓穿 過操場至健康中心量體溫,再穿越操場回到弘德樓,證人 唐○○進自然教室幫我拿課本,因為生病我要先回家,我 們回程從弘德樓4 樓,經過維揚樓4 樓,從廁所旁的教室 瞄一眼,回我們的教室拿書包,我沒有看到教室內有發生 什麼,也沒有印象深刻的事等語,此有新北市○○國小人 民陳情案件調查報告1 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8 頁) ,證人魏○○與證人唐○○同行,然證人魏○○所證述之 內容,就渠等前往保健中心之路線,與證人唐○○前開證 述全然二致,且證人魏○○於與證人唐○○同行之際,亦 未目擊證人唐○○所述被告持自然作業本用力擊證人翁○ ○頭部之情事,職是證人唐○○所述是否可採,已啟人疑 竇。再者,縱然證人唐○○於與證人魏○○同行之時經過 證人翁○○之教室,偶然目睹被告持自然作業本敲證人翁 ○○頭部之過程,然在同行之證人魏○○發燒頭痛,急於 前往健康中心之情況下,證人唐○○於行進間僅可透過教 室窗戶往教室內短暫查看,難認無誤認、誤解被告持自然 作業簿敲證人翁○○頭部之力道及過程之可能,故證人唐 ○○前開證述亦非無明顯重大之瑕疵,而難驟然採為認定 被告有罪之證據資料。
3.況查,證人即○○國小自然科老師丁○○於偵查中證述: 103 年10月31日我在被告和被害人翁○○的班級上自然課 ,因為隔週要段考,我記得很清楚,那天應該是週五,時 間是10點20分上到12點,我問沒有帶作業簿的舉手,被害



翁○○有舉手,因為我當時在前方講台上課,被害人翁 ○○在中間偏後方的位置,被告的位置在最後面,我看到 他是半蹲著走到被害人翁○○背後拿給被害人翁○○,我 沒有特別去聽被告說什麼,好像是翁○○不是第一次沒帶 ,被告說怎麼又沒帶,下次要帶,我確定被告沒有罵被害 人翁○○「笨」,因為老師對這個字很敏感,所以我確定 沒講。我們老師對於白癡、笨、豬頭、性騷擾的話一聽到 就會很有印象,不會忽略,所以我確定被告當時沒這樣講 ,我記得我當時課堂沒有中斷,被告當時是低姿態的從後 方交給被害人翁○○等語(見104 他2565卷第18至21頁) ;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我的生日是11月6 日,我記 得很清楚11月6 日那天是段考,所以應該是11月5 日、6 日這兩天或是11月6 日、7 日這兩天是段考,如果11月6 日是禮拜四,11月7 日禮拜五是沒有上課,原本禮拜五是 我的課,但是被告丙○○有跟我借一堂課,我用來打學校 的段考成績,因為103 年10月31日隔週就是段考,我當時 課本的進度已經上完了,我講完幾句話之後就請同學把自 然作業簿拿出來,我問「沒有帶的人請舉手」,班上有同 學舉手,翁○○也有舉手,我看到被告丙○○從教室的右 後方她的班導師座位上,找到兩本自然作業簿,從後面半 蹲著傳遞給翁○○,然後說「為什麼沒帶」或是「下次一 定要帶」,我當時應該有說「同學,下禮拜就要考試了, 如果今天蔡老師沒有給你自然作業簿,你要怎麼辦」,被 告沒有罵翁○○笨或是其它言語,翁○○絕對沒有哭,也 完全沒有打斷我上課,翁○○沒有表示頭痛或是哭泣,因 為當天自然作業簿拿出來之後,我就開始指導學生開始寫 ,我只有說第幾題要注意,通常都會寫三回,大約是15分 鐘左右,學生在寫自然作業簿時全班是安靜的,如果有學 生哭,我一定會知道,學生寫完自然作業簿之後我會做題 目檢討,我會詢問學生有問題的舉手,這時候我也會快速 瞄過全班學生,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可能不知道有人哭,我 沒有聽到翁○○在被告拿自然作業簿給他的過程當中喊「 我的頭很痛」,就我的觀察,翁○○在被告丙○○拿自然 作業簿給他之後,也沒有任何負面情緒等語(見本院卷第 168 頁反面至173 頁反面),另證人丁○○於103 年12月 3 日新北市○○國小人民陳情案件調查時證述:103 年10 月31日案發當時自然課要使用自然作業簿,很薄1 本,有 2 個學生沒有帶,教室剛好有,被告要借給他們,用自然 作業簿輕碰被害人翁○○的頭,拿給被害人翁○○,被害 人翁○○沒有任何異常,被告也沒有罵被害人翁○○,被



害人翁○○沒有任何不舒服的感覺,我還開了被害人翁○ ○玩笑一下等語,此有新北市○○國小人民陳情案件調查 報告1 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3 頁),證人丁○○歷 次證述均前後一致,並無重大出入或矛盾之處,而據證人 翁○○前開證述,證人翁○○之座位係於教室前方第2 排 之位置,距離證人丁○○案發當時之授課之處甚近,苟被 告確有證人翁○○所指之以強暴方式為公然侮辱之行為, 證人丁○○於此近距離之下,豈有不知之理,故證人丁○ ○之證述尚屬非虛,是以,苟身為導師之被告以自然作業 本用力毆擊並斥喝證人翁○○,此作業本打擊頭部、被告 指責學生之音量應屬非低,證人丁○○絕無忽視之可能, 且證人丁○○上課必遭中斷,然證人丁○○卻無證述此情 ,反稱被告僅係以持自然作業簿輕碰證人翁○○頭部之方 式,交付自然作業簿予證人翁○○,課程講授並未中斷等 語,益徵被告上揭辯詞合乎情理,非無可信。
4.證人即○○國小實習老師許家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 年10月31日這一天上自然課時,我在班上觀課,我觀課不 只是盯著老師看,我還會看小朋友的反應,所以我是會環 視教室,當時自然老師(即證人丁○○)請小朋友拿出自 然作業簿,要請小朋友複習,並問有沒有人沒帶自然作業 簿,有2 個同學舉手,一個女同學及翁○○,我跟被告丙 ○○坐在後方,我們發現有2 個小朋友沒有帶自然作業簿 ,我們想到當時開學時還有留下幾本空白的自然作業簿, 所以我們2 個人就開始找,找到之後被告丙○○就先拿自 然作業簿給女同學,然後再拿給翁○○,這個過程我全程 都有看到,被告丙○○是半蹲的拿給女同學,再快速繞到 旁邊拿自然作業簿給翁○○,被告丙○○是將自然作業簿 平平的輕放在翁○○頭上,跟翁○○講「下次要記得帶」 ,然後就回到座位,遞完簿子以後自然老師就繼續上課, 被告丙○○拿自然作業簿給翁○○的過程,絕對沒有拿自 然作業簿打翁○○,也沒有將自然作業簿放在翁○○頭上 2 次,翁○○拿到自然作業簿之後就趕快開始寫,因為自 然老師已經在上課,我沒有聽到翁○○說頭很痛,也沒有 聽到大力敲頭的聲音,也沒有看到翁○○抱著頭痛哭或是 哭泣,或是趴在桌上任何負面情緒的反應,而且103 年10 月31日當天是萬聖節,我們有答應同學要發放糖果,在班 上的習慣是放學之前每一個小朋友都要跟老師擊掌,當天 是我發糖果,被告說只要跟實習老師擁抱後就可以得到一 個糖果,所以當天是我跟每一位小朋友擁抱之後就給他們 一個糖果並說「萬聖節快樂」然後就離開放學,我也有在



教室裡面的前門門口跟翁○○擁抱,對翁○○說「萬聖節 快樂」等語(見本院卷第174 至178 頁),又其於103 年 12月3 日新北市○○國小人民陳情案件調查時證述:103 年10月31日案發當時我在現場,因證人丁○○要寫自然作 業簿,班上有2 位同學沒有帶,被告先將自然作業簿拿給 另一位沒帶的同學,把自然作業簿放到那位同學頭上,那 位同學說「謝謝」,然後再以同樣的方式把自然作業簿拿 給被害人翁○○,被害人翁○○也說「謝謝」,就繼續上 課,被告放自然作業簿的力道很小,輕輕地放等語(見本 院卷第101 至102 頁),前後供述亦無重大矛盾、差異之 處;另外,證人即案發當時翁○○正後方之同學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3 年10月31日 那一天上自然課,翁○○坐在我的正前面,我有看到被告 拿自然作業簿給翁○○,自然老師有問沒有帶自然作業簿 的人舉手,當下有2 個人舉手,被告丙○○拿簿子給翁○ ○,蹲低然後走到他的座位旁邊,因為被告丙○○老師突 然走過來,我就看了一下,被告輕輕拍他的頭,叫他記得 下次要帶,被告丙○○拿自然作業簿給翁○○時,沒有用 自然作業簿打翁○○的頭,沒有打2 下,翁○○沒有反應 「我的頭很痛」,沒有哭泣,也沒有趴在桌上好像很痛的 感覺,沒有感覺他很悲傷或很難過等語(見本院卷第178 頁反面至第182 頁),以及證人即案發當時翁○○右方之 同學簡○○(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 3 年10月31日上自然課,自然老師問沒有帶自然作業簿的 人舉手,有2 個人舉手,被告彎腰然後走到翁○○的座位 旁邊,就是輕輕碰一下,再把簿子給他,被告有對翁○○ 說「下次要記得帶簿子」,被告丙○○沒有把自然作業簿 用力丟在翁○○的桌上,也沒有吼翁○○「你為什麼這麼 笨」之類的話,翁○○拿到自然作業簿之後沒有哭泣、沒 有表示頭很痛、沒有抱著頭的動作、沒有趴在桌上好像很 痛的感覺,翁○○拿到自然作業簿之後,沒有表現出不開 心或難過的情形,翁○○拿自然作業簿之後就很順利的上 課,我沒有發現翁○○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等語(見本院 卷第182 頁反面至第186 頁),互核證人丁○○、許家菁 、陳○○、簡○○等在場目擊證人所述,均明確證述被告 將自然作業簿拍證人翁○○頭部之力道甚輕,證人翁○○ 無任何異常之反應等情,所述案發當時情節均大致相符, 而無任何重大瑕疵可指,應屬可採,足認被告辯稱其係以 將自然作業簿輕放證人翁○○頭部之方式,將自然作業簿 交付予證人翁○○等語,洵堪採信。




5.又被告固於案發後與證人翁○○之母以電話聯繫時,有述 及本案發生經過等情,經本院依職權勘驗103 年10月31日 案發後證人翁○○之母親與被告丙○○電聯內容,勘驗結 果如下:「被害人母親:是在玩的時候在打嗎? 被害人翁○○:因為我忘記帶自然作業簿。
被害人母親:他說他忘記拿…忘記帶那個自然作業簿,對 不對?
被告:沒有,他自然作業簿忘了帶,然後我拿作業簿…我 拿我的給他,我拿我的借給他,我拿一本新的借給他,這 最好叫罵人了,他沒有東西可以寫,因為明天要複習,然 後我拿一本…因為有兩個人沒帶,一個○○○沒帶,一個 翁○○沒帶,然後我有兩本新的,然後我就說笨、怎麼會 忘記呢?怎麼會忘記呢?因為要月考了嘛,所以我從頭上 給他敲下去,然後就拿給他了,氣死了,然後我還準備糖 果給他們吃,翁○○應該不是那種會告狀的那種小孩。 被害人母親:沒有啦!翁○○他還沒回家怎麼可能他會告 狀?沒有,是姐姐(證人唐○○,下同)剛好排隊去回班 看到說老師拿課本打他的頭。
被告:那就請姐姐搞清楚好不好,因為他是沒帶,然後我 拿書要借給他,因為我這邊還有兩本。
被害人母親:沒有、沒有。我請教老師,那時候老師有沒 有拿課本敲他頭?
被告:用本子敲!因為我那本要給他,正好他忘記帶。 被害人母親:沒有、沒有。妳那時妳有沒有作那個動作? 被告:我有做那個動作。
被害人母親:對啊,妳有做那個動作。」等語,此有本院 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6 頁反面至第207 頁),惟被告本不否認其有持自然作業簿敲證人翁○○頭 部之舉動,僅係該動作之力道甚輕,且目的僅為交付自然 作業簿予證人翁○○,被告除於上開電話通訊中,並未坦 承或表明係以自然作業簿「用力重擊」證人翁○○頭部, 且被告於電話中自陳「氣死了」,顯係因其於電話中經證 人翁○○之母質疑,深感不滿,而以此表達抗議之情緒, 惟詳細案發經過,仍應綜合卷內事證詳查推敲,尚不得僅 以此片段錄音為據,擷取被告部份向家長澄清、解釋之陳 述,即驟斷被告有何以持自然作業簿重擊證人翁○○頭部 之方式,而為公然侮辱之犯行。
6.至證人翁○○固有前往臺北醫學大學雙和醫院精神科就診 ,惟就診日期距本案案發時間將近1 個月,且據證人翁○ ○於103 年11月24日、103 年12月1 日、104 年4 月27日



、104年5月11日到該院就診之門診紀錄單記載:「parent s(即證人翁○○之家長)表示導師(即被告)常常會打 學生(即證人翁○○)的頭,(上課講話,忘記帶課本或 習作,課本沒翻頁),~雞婆~」等語,有臺北醫學大學 雙和醫院精神科103 年11月24日、103 年12月1 日、104 年4 月27日、104 年5 月11日門診紀錄單共4 份在卷可查 (見104 他2565卷第13至16頁反面),顯見該門診紀錄單 之記載僅係因病患及其家長之陳述,而非經嚴謹之醫學臨 床檢測,有醫生專業診斷之病徵、病史及致病機轉,以述 明翁○○之相關症狀與翁○○所述之上開事件間有何相當 因果關係,尚難僅以此籠統之病人陳述之病歷記載,而驟 然速斷被告有何強暴公然侮辱之犯行。
(三)綜合上述,被告固坦承有持自然作業簿敲證人翁○○頭部 ,然據在場目擊之眾人即證人自然老師丁○○、實習老師 許家菁、陳○○、簡○○等人上開證述,被告此舉力道甚 輕,且僅係提醒證人翁○○接過自然作業簿,不僅證人翁 ○○未有抱頭呼痛或哭泣、趴在桌上等負面情緒反應,證 人丁○○之課程講授亦未中斷,足證被告之辯解非無可採 ;反之,證人翁○○不僅就103 年11月6 日、103 年11月 7 日所指述遭被告以書本打頭之指述有重大瑕疵,而徵證 人翁○○指述之憑信性堪慮,其就被告本案行為之指述亦 與同在教室內之其餘眾人相左,恐有誇大之疑慮;又證人 唐○○之證述則與同行之證人魏○○所述不同,且證人唐 ○○偶然經過證人翁○○教室外,急於前往健康中心,自 教室窗戶外遠處短暫一瞥,急促之間亦不免有誤解、誤會 之可能,均難以證人翁○○唐○○有上述瑕疵之證詞為 被告不利之佐據,至證人翁○○之母與被告間之錄音譯文 ,亦不足證明被告有持自然作業簿「用力重擊」證人翁○ ○頭部之行為,另證人翁○○之精神科門診紀錄,僅係病 人即證人翁○○及其家長片面籠統之陳述,並非嚴謹之醫 學診斷結果,亦未足為對被告不利之佐證,職是,公訴人 所引之證人翁○○唐○○之證述、錄音譯文、病歷資料 等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有強暴公然侮辱之犯行,既無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強暴公然侮辱犯行,依前開說明,本院 自應為無罪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甲○○起訴,經檢察官何國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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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