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159號
PCDM,104,交附民,159,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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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傅瑞枝
      黃從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被   告 楊承祐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邦明
被   告 蔡敏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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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