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素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彥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78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