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5號
CHDV,105,補,175,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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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賴竹山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賴石之財產總價值,以及原告如具有該公業之
  派下權,依其房分可分得之財產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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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