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凱會企業有
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二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
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孫郁盛(住高雄市○○區○○街0巷00弄0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本件相對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
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
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
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五、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