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17號
CHDV,105,司票,517,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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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黃信誠
上列聲請人黃信誠因與相對人許清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信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附表有誤,請補正確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
  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
二、請補本票(票號:CH271929、CH271946)原本二件,俾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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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