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4號聲 請 人 郭榮山上列聲請人郭榮山因與相對人李秋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郭榮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以利本院作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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