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26號
CHDV,105,司票,426,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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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豪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AMON KITTIPHO
NG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KAMON KITTIPHONG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
  交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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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