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6號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尚豪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AMON KITTIPHONG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KAMON KITTIPHONG(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 交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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