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非訟代理人 陳麗芳上列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書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877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相對人陳書弘個人所有權部, 另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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