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7號
CHDV,105,司拍,47,2016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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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 對 人 陳必忠即陳明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志豪即陳明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俊鴻即陳明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 ,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 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陳明滄為擔保債務,於民國 104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 金額新臺幣(下同)288萬元、債權確定日期134年5月20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 本人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 案。嗣陳明滄邀第三人魏長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240萬元,借款期限自104年5月28日起至119年5月28日止, 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 陳明滄自104年7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前開規定視 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377,174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又陳明滄於104年8月8日死亡,前開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及所負之本件債務應由相對人等人繼承。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 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3月1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105年3月16 日、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 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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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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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崙仔腳 │ │570 │建│ │ │151.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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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3 │彰化縣二林鎮崙│彰化縣二林鎮光│2層樓房加強磚 │1層:62.48;2層:72.59;騎│ │全部 │ │
│ │ │仔腳段570地號 │復路61之20號 │造 │樓:12.00;合計:147.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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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