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973號
CHDV,105,司促,3973,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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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飛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飛鵬於民國98年4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
  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500元及費用38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許飛鵬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371元及費用630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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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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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飛鵬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8001 │0000000000│04月 03日  │      │       │
│  │元  │103    │起     │      │       │
├──┼───┼─────┼──────┼──────┼───────┤
│ 002│新臺幣│許飛鵬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91181 │0000000000│04月 03日  │      │點七九    │
│  │元  │103    │起     │      │       │
├──┼───┼─────┼──────┼──────┼───────┤
│ 004│新臺幣│許飛鵬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91581│0000000000│04月 03日  │      │九九     │
│  │元  │71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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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