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946號
CHDV,105,司促,3946,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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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王鍾齊
債 務 人 偉新建設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法 徐添成
定代理人        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
  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
┌──┬─────┬──────────┬─────────────────────┐
│編號│欠繳租金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應 繳 逾 期 違 約 金           │
│  │(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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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780元  │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 │每逾1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 │
│  │     │          │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百分之三十為限。  │
├──┼─────┼──────────┼─────────────────────┤
│002 │3,780元  │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 │每逾1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 │
│  │     │          │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百分之三十為限。  │
├──┼─────┼──────────┼─────────────────────┤
│003 │3,780元  │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 │每逾1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 │
│  │     │          │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百分之三十為限。  │
├──┼─────┼──────────┼─────────────────────┤
│004 │1,260元  │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 │每逾1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 │
│  │     │          │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百分之三十為限。  │
├──┼─────┼──────────┼─────────────────────┤
│合計│12,6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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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