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債 權 人 黃吉常債 務 人 林郭秀琴即林富雄之受贈人債 務 人 黃燕飛即黃得中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新發即黃清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新營即黃清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麥孋即黃清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黄新港即黃清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黄新裕即黃清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黄新春即黃清亮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林郭秀琴即林富雄之受贈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 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黃燕飛即黃得中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 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黃新發即黃清亮之繼承人、黃新營即黃清亮之繼承人 、黃麥孋即黃清亮之繼承人、黄新港即黃清亮之繼承人、黄 新裕即黃清亮之繼承人、黄新春即黃清亮之繼承人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件利息未約定利率,應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九、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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