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 權 人 賴建安
債 務 人 陳錫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系爭票據利息約定「每百元日息
0.05元」,是以年息為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聲請人請求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利息,於法無據,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
,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