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債 權 人 王盛揚上列債權人王盛揚因與債務人吳卉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盛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提出附表一所示本金及利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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