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65號
CHDV,105,司促,3765,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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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
債 權 人 王盛揚
上列債權人王盛揚因與債務人吳卉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盛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附表一所示本金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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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