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45號
CHDV,105,司促,3745,2016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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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
債 權 人 林志雄
上列債權人林志雄因與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林志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
  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
  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
  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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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