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680號
債 權 人 炬鋒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玲
上列債權人炬鋒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名鑫精密企業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炬鋒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名鑫精密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吳美華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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