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
債 權 人 謝天成
債 務 人 陳銀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陸仟元及其
中(1)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
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
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4)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捌仟元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5)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6)新臺
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7)新臺幣壹佰伍拾貳
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