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55號
CHDV,105,司促,3655,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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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
債 權 人 謝天成
債 務 人 陳銀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陸仟元及其
  中(1)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
  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
  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4)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捌仟元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5)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6)新臺
  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7)新臺幣壹佰伍拾貳
  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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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