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43號
CHDV,105,司促,3643,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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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忠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
  期應繳金額百分之五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當期應繳金額新
  臺幣參佰壹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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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