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42號
CHDV,105,司促,3642,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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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羅陸美
債 務 人 林嘉樺
債 務 人 黃蒼茂
債 務 人 黃炤翔
債 務 人 黃登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參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捌萬
  肆仟貳佰零貳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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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