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19號
CHDV,105,司促,3619,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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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啓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三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啓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9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
     .1)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
     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
     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4年12月24日止共消費簽
     帳新臺幣71,47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年3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 另配合銀行法第47-1條增訂第2項規定,利息請求所
     適用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原告縮減請求
     至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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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