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賴瑩妤
債 務 人 賴文鉒
債 務 人 曹瑛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瑩妤前於民國101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賴
文鉒、曹瑛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11,200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瑩妤自民國104
年12月3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7,828元
及自民國10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賴文鉒、曹瑛敏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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