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呂榮峻即呂鎔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腕菁即呂鎔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呂鎔守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在繼承被繼承人呂鎔守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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