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34號
CHDV,105,司促,3534,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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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34號
債 權 人 陳致宏
債 務 人 八六雞腿燒鴨王北斗店
法定代理人 黃美幸
債 務 人 黃美幸
債 務 人 林勝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
│ 年/月    │ 金額(新臺幣元) │ 利息起算日期  │ 利 率   │
├───────┼────────┼────────┼──────┤
│ 104年6月   │ 6,340元    │ 104年7月1日  │  6%   │
├───────┼────────┼────────┼──────┤
│ 104年7月   │ 76,800元    │ 104年8月1日  │  6%   │
├───────┼────────┼────────┼──────┤
│ 104年8月   │ 55,680元    │ 104年9月1日  │  6%   │
├───────┼────────┼────────┼──────┤
│ 合計     │138,82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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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