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債 權 人 施正弘
債 務 人 曹昌靖
債 務 人 柯坤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雖約定按每萬元每月參佰元(
換算年息為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利息,惟依民法第205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
,無請求權。是以,逾最高利率之限制年息20%計算之利息
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