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02號
CHDV,105,司促,3402,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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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白瑞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白瑞源於103年3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二)債務人白瑞源自103年04月至104年10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71,976元,但於104年12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
    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75,759
    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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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