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呂兆麒即呂俊佑
債 務 人 呂永成
債 務 人 嚴玲瑶
一、債務人呂永成、呂兆麒原名呂俊佑、嚴玲瑶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兆麒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呂永成及
嚴玲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3305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呂兆麒自104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3330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永成及
嚴玲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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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永成、呂│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5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3305│兆麒原名呂│月15日起 │月17日止 │八三 │
│ │元 │俊佑、嚴玲├──────┼──────┼───────┤
│ │ │瑶 │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永成、呂│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3305│兆麒原名呂│0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俊佑、嚴玲│ │ │百分之十,逾期│
│ │ │瑶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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