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1號
CHDV,105,司促,3151,201604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呂兆麒即呂俊佑
債 務 人 呂永成
債 務 人 嚴玲瑶
一、債務人呂永成呂兆麒原名呂俊佑嚴玲瑶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兆麒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呂永成
     嚴玲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3305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呂兆麒自104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3330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永成
     嚴玲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永成、呂│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5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3305│兆麒原名呂│月15日起  │月17日止  │八三     │
│  │元  │俊佑、嚴玲├──────┼──────┼───────┤
│  │   │瑶    │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永成、呂│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3305│兆麒原名呂│0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俊佑、嚴玲│      │      │百分之十,逾期│
│  │   │瑶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