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24號
CHDV,105,司促,3124,201604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元旭昇工業有
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元旭昇工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
  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旭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