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元旭昇工業有
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元旭昇工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
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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