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9號
債 權 人 徐峻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蘇偉傑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命令 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陳上述 該公司解散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三 件,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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