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84號
CHDV,104,訴,684,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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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吳若谷(原名:吳聖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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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