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吳若谷(原名:吳聖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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