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聶學智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世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彰化縣員林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
二、補正上開土地其餘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若已過世,則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
出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
地址、所有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應補正未拋棄
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追加其他共有人為被告(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