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27號
CHDV,104,訴,1127,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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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聶學智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世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彰化縣員林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
二、補正上開土地其餘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若已過世,則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
  出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地址、所有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應補正未拋棄
  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追加其他共有人為被告(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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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