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35號
CHDV,104,訴,1035,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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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楊順明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詹皓傑律師
被   告 楊文雄
      楊添福
      楊添琦
      楊銨紋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世津
被   告 楊俊宏
訴訟代理人 楊瑋汝
被   告 楊勝鈒
      楊大衛
      楊日松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00地號、面積3,061.06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二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557.7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勝鈒楊大衛楊日松按各三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557.7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俊宏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557.7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文雄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557.7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戊部分面積557.7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添琦楊添福楊銨紋楊世津按各四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己部分面積272.38平方公尺分歸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楊文雄楊俊宏經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00地號、使用分區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面積3061.0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 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之情形,惟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




㈡原告主張如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案(下稱原告方案),留設之 編號己道路,令分割後各坵塊均得通行至系爭土地南側,連 接至被告所指之「彰新路441巷12弄」私設通路;被告楊勝 鈒三人分得之編號甲坵塊與編號己私設道路連接之寬度超過 3公尺,對外通行無虞。被告楊勝鈒三人所指與鄰地有高低 落差之位置,在系爭土地「北側」臨接同段15地號、18地號 之範圍,並非在西側(西側鄰地土地上係生長竹子);其高 低落差約一人高。但高低落差處均非在系爭土地範圍內,故 無被告所稱「因高低落差,故難以開設道路」之情。開設道 路本需付出一定之成本,縱按被告楊勝鈒三人所提方案之道 路留設方式亦然,故除非留設道路之位置客觀上不能通行, 否則分割方法之優劣及公平與否,應優先考量分割後共有人 單獨分得之土地條件如何,非先考量私設通路之容易通行與 否。蓋私設通路付費即可開設,但分割後共有人分配之土地 原則上已永遠難以變更,影響深遠。原告方案編號己2.5米 寬私設道路沿系爭土地西側地籍線平行留設,既不會變更全 體共有人歷來使用系爭土地之方法及分管之範圍,亦不會因 留設道路而需拆除被告楊俊宏所有建物,也不會突然橫越被 告楊銨紋等人所有現使用中建物大門前,徒增危險。除因系 爭土地原本地形不佳造成之情形外,分割後各坵塊地形尚屬 方正、完整,可有效利用。原告方案除被告楊勝鈒楊大衛楊日松三人外,其他共有人全部同意原告方案,足徵此方 案公平合理。原告方案係依照共有人原本分管位置合意去分 割,被告所提分割方案沒有依照之前分管協議去分割,對其 他共有人全部不利。被告方案除伊自己使用部分之外,已改 變其他全部共有人原有既定、分管之使用範圍,令其他共有 人先前按自己之使用計畫投入之改良費用(例如整地、刨除 樹木、地上物等)變成無益費用或自己無法利用,是被告方 案顯然利己而損人,所以其他共有人均不贊成。 ㈢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請准按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被告楊勝鈒楊大衛楊日松陳稱:
㈠被告等3人主張附圖二分割方案(下稱被告楊勝鈒等方案) ,係考慮分管位置,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及共有人現占 有位置而分割,並非只是利己損人,應係妥適公平之分割方 法。其餘共有人因與被告等3人有其他非系爭土地之糾紛, 而憑其主觀意見一味否定被告楊勝鈒等方案,難謂客觀公允 。被告楊勝鈒等方案由緊鄰系爭土地的彰新路6段441巷12弄 ,通行到公路彰新路6段,應屬適宜之通行方式。被告楊勝



鈒等方案,留設一條2.5公尺寬(2.5公尺寬度符合現場巷道 使用情形)之私設巷道,使得分割後之土地均得聯絡至彰新 路6段,僅會拆除被告楊勝鈒等所有建物之二面牆壁、被告 楊俊宏所有建物之一面牆壁而已,建物大部分均可保留,應 屬適宜之分割方法。
㈡依原告方案,被告等3人分得土地臨私設巷道面寬僅約1.5公 尺或3公尺,該分割後之土地顯難為通常之使用;且該分割 方案之私設巷道,係沿系爭土地西側地籍線留設,但系爭土 地西側之土地有高達3公尺之落差,縱認系爭土地係位於落 差之高層部分,鄰地位於落差之低層部分,但沿落差三公尺 之高層開設道路,仍易使車輛因駕駛不慎發生墜崖之危險, 若是要在路側加設護欄,除會增加開道路之費用外,亦會因 護欄須占用道路面積,使道路寬度變小,造成道路過小而不 利通行。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實非妥適之分割方法等語,並 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請准按附圖二所示方案分割。四、被告楊世津楊添福楊添琦楊銨紋陳稱: 贊成原告方案,願維持共有。反對被告楊勝鈒等方案。系爭 土地早在民國57年,即由長輩協議各房土地位置,故方有在 各自分配土地上蓋房屋情事,今被告楊勝鈒等人要求留設道 路,其留設道路位置,損及被告楊世津等原已協議分得之土 地位置,顯然影響被告楊世津等人利益,日後恐因道路使用 再引起糾紛等語。
五、被告楊文雄陳稱:贊成原告方案。被告楊勝鈒等方案會造成 多次分割不利將來使用,系爭土地是平的,被告楊勝鈒等將 他人土地與系爭土地比對才有落差等語。
六、被告楊俊宏部分:贊成原告方案。被告楊勝鈒等方案會造成 伊要拆屋等語。
七、法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 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 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 ,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2 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



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 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共有物分割應審 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 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 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有關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 ,查系爭土地為農牧用地,惟其上有老舊三合院建物一座、 平房建物二棟,餘為空地、雜木林,並未作為農業使用,此 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勘測屬實,製有勘 驗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又系爭土地為袋地,兩 告間及與鄰地所有權人間就通行方法非無爭議,是有留設道 路之必要。原告方案及被告楊勝鈒等方案均主張留設2.5公 尺寬之道路,其差異主要為原告方案道路留設在西側,被告 楊勝鈒等方案道路留設在東側。本院斟酌被告楊勝鈒等方案 ,分割後各坵塊土地臨路面寬,差距較小,較為公平;原告 方案則分割後編號甲、乙、戊土地臨路面寬均甚窄,顯非公 平。又系爭土地上現有建物均靠近東側,通行道路亦在東側 ,東側土地為堅實之柏油、水泥地面,鋪設道路之成本較低 ,西側土地則為鬆軟之泥土地,且與鄰地間有高低落差,鋪 設道路所費不貲,且有安全疑慮。基上考量,本院認被告楊 勝鈒等方案之道路規劃,較符合兩造之利益及公平之原則, 應為可採。爰諭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原告及其他被告雖稱被告楊勝鈒等方案,有拆屋、緊臨現有 建物大門、違反共有人現分管位置之不當。惟查,被告楊勝 鈒等方案之道路雖須拆除被告楊俊宏所有建物之一部,然該 建物為老舊三合院平房建物,現無人居住,拆除之面積又甚 小,影響不大。又該道路僅寬2.5公尺,且多曲折,無法通 行汽車,僅能通行機車、農機,又非供公眾通行使用,臨近 建物門口,應無安全疑慮。至於本件共有人縱使有分管之約 定,本院採取之分割方案亦不受拘束,且系爭土地大部分為 空地,被告楊勝鈒等方案之分割位置,對共有人並無重大不 利之情形。是原告等上開所稱,難認有當。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審酌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
│編號│共有人姓名│原應有部分比例│
├──┼─────┼───────┤
│ 1 │楊勝鈒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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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楊大衛 │1/15 │
├──┼─────┼───────┤
│ 3 │楊日松 │1/15 │
├──┼─────┼───────┤
│ 4 │楊俊宏 │1/5 │
├──┼─────┼───────┤
│ 5 │楊文雄 │1/5 │
├──┼─────┼───────┤
│ 6 │楊順明 │1/5 │
├──┼─────┼───────┤
│ 7 │楊添琦 │1/20 │
├──┼─────┼───────┤
│ 8 │楊添福 │1/20 │
├──┼─────┼───────┤
│ 9 │楊銨紋 │1/20 │
├──┼─────┼───────┤
│ 10 │楊世津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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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