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3號
CHDV,103,重家訴,3,2016041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鈺婷
原   告 陳棋浩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劉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徐奕騰(原名徐丞逸)
法定代理人 賴泳嫺(原名賴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㈠不動產及股票部分:編號14分割方法欄「被告陳棋告取得」部分,應更正為「被告陳棋浩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