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榮祥
具 保 人 薛桂榮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桂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榮祥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元,由具保人薛桂榮出具現金保 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 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5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及101 年刑保字第3 號刑保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本應於 104 年12月22日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 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 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查詢、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報告 書影本等件附卷可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 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 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