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87號
CHDM,105,聲,487,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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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亭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亭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亭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 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聲請合併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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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