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66號
CHDM,105,簡,166,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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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36
2 號、第363 號、第364 號、第365 號、第366 號),因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易字第777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天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天仰明知其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依其智識 程度及社會經驗,應可預見無故擔任他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及提供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證件予他人使用,可 能淪為不法集團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 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98年4 、5 月間某 日,在臺中市旱溪附近某電子遊戲場內,以每月新臺幣(下 同)2 萬元之代價,應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董仔」之 成年男子(下稱「董仔」),擔任福緣貿易有限公司(址設 彰化縣北斗鎮○○里○○路0 段000 號,下稱福緣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前往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融機構、電信公司,開立、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帳 戶、電信門號,隨即交付上開福緣公司支票及電信門號予「 董仔」使用,「董仔」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老師」之 成年男子(下稱「老師」)所屬之詐欺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三所 示之時間,向貝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貝羽公司)、天羅鐵 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羅公司)、新統安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統安公司)、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美 公司)、林再生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宏亞公司),以 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詐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予該詐欺集團成員 ,該詐欺集團並交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支票予貝羽公司、 天羅公司、新統安公司、聯美公司、宏亞公司。嗣經林再生 察覺有異,前往福緣公司查看發現,另上開公司提示上開支 票均遭退票後,始悉受騙。
二、證據:
(一)被告李天仰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二)貝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即證人陳敏欽、天羅公司之負責人



即證人許秀玲、聯美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即證人施秉伸、雲 琇彗、告訴人即證人林再生、宏亞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即證 人詹淑華及證人許健發周盟凱楊家欣於警詢時、偵查 中之證述。
(三)貝羽公司所提出之出貨單影本、福緣公司陳建宏名片影本 ;天羅公司所提出之報價單、送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 ;新統安公司所提出之99年4 月21日刑事告訴狀、鋼板樁 租賃契約書影本、承攬委託契約書影本、新統安公司(建 宬工程行)估價單影本;聯美公司所提出之新客戶資料表 影本、客戶對帳單影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福 緣公司訂購單影本;福緣公司李天仰名片影本(載有手寫 詹永在等字);宏亞公司所提出之送貨單影本。(四)告訴人貝羽公司、天羅公司、新統安公司、聯美公司及宏 亞公司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五)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4 年9 月7 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暨附福緣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見104 年度偵緝字第 32頁至第61頁);彰化銀行北斗分行104 年8 月27日彰北 斗字0000000000號函暨附福緣公司之支票帳戶原始申請資 料及往來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埤頭分行104 年10月1 日中 埤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福緣公司之開戶申請書及基 本資料;中華電信彰化營運處104 年9 月14日彰服密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附電話資料;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104 年9 月11日傳真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門號用戶 資料。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犯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後,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 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 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將法定刑自「5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提高 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 旨揭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 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論處。
四、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擔任福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 將其所開立、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帳戶、電信門號予「 董仔」,對「董仔」、「老師」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所實施 各次詐欺取財罪均資以助力,使告訴人貝羽公司、天羅公司 、新統安公司、聯美公司、林再生及宏亞公司陷於錯誤,因 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經核其所參與者,乃詐欺取財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又依卷內現存資料,並無證據顯示被 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擔任福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提供如 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帳戶、電信門號,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應 屬幫助犯。
五、核被告李天仰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使 「董仔」、「老師」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分別對告訴人貝羽公 司、天羅公司、新統安公司、聯美公司、林再生及宏亞公司 詐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而被告所為,屬幫助犯,已如前述, 經本院審酌其犯罪情節認為適當,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無故擔任他人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及提供其申設之支票帳戶、電信門號予他人 使用,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與財產相關之犯罪工具,為求每 個月2 萬元之報酬,仍不違其本意,甘冒風險擔任福緣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並將其所開立、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帳 戶、電信門號交付他人,使不詳詐欺集團得以公司名義詐騙 他人,增加追查詐欺集團之難度,助長此類財產犯罪,而告 訴人遭詐欺之金額共計4,534,470 元(計算式:501,200 元 +689,670 元+1,800,000 元+1,249,500 元+40,000元+ 254,100 元=4,534,470 元),應予非難,兼衡其並無前案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 ,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 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小學肄業,家庭狀 況為離婚,2 名子女歸女方,均成年,目前無業,經濟由其 大姊與妹妹支助(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3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帳戶帳│金融機構\ │申辦日期 │戶名\ │證據 │
│ │號\行動、市內 │行動、市內│ │申登人│ │
│ │電話門號 │電話業者 │ │ │ │
├──┼───────┼─────┼──────┼───┼────────┤
│ 1 │0000000000 │威寶電信股│96年9 月4 日│李天仰│台灣之星電信股份│
│ │ │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104 年9 │
├──┼───────┼─────┼──────┼───┤月11日傳真之行動│
│ 2 │0000000000 │同上 │97年12月29日│李天仰│電話服務申請書及│
│ │ │ │ │ │門號用戶資料(10│
│ │ │ │ │ │4 年度偵緝字第36│
│ │ │ │ │ │2 號卷第81頁至第│
│ │ │ │ │ │89頁) │
├──┼───────┼─────┼──────┼───┼────────┤
│ 3 │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98年1 月14日│福緣貿│中華電信彰化營運│
│ │ │份有限公司│ │易有限│處104 年9 月14日│
│ │ │彰化營運處│ │公司 │彰服密字第104000│




├──┼───────┼─────┼──────┼───┤0029號函暨附電話│
│ 4 │000000000 │同上 │98年1 月14日│福緣貿│資料(同上偵卷第│
│ │ │ │ │易有限│62頁至第79頁) │
│ │ │ │ │公司 │ │
├──┼───────┼─────┼──────┼───┼────────┤
│ 5 │46235-3 │彰化商業銀│98年2 月27日│福緣貿│彰化銀行北斗分行│
│ │ │行北斗分行│ │易有限│104 年8 月27 日 │
│ │ │ │ │公司 │彰北斗字00000000│
│ │ │ │ │ │76號函暨附福緣貿│
│ │ │ │ │ │易有限公司之支票│
│ │ │ │ │ │帳戶原始申請資料│
│ │ │ │ │ │及往來資料(同上│
│ │ │ │ │ │偵卷第93頁至第98│
│ │ │ │ │ │頁) │
├──┼───────┼─────┼──────┼───┼────────┤
│ 6 │000-00-0000000│台中商業銀│98年6 月3 日│福緣貿│台中商業銀行埤頭│
│ │ │行埤頭分行│ │易有限│分行104 年10月1 │
│ │ │ │ │公司 │日中埤頭字第1040│
│ │ │ │ │ │000100號函暨附福│
│ │ │ │ │ │緣貿易有限公司之│
│ │ │ │ │ │開戶申請書及基本│
│ │ │ │ │ │資料(同上偵字卷│
│ │ │ │ │ │第104 頁至第111 │
│ │ │ │ │ │頁) │
├──┼───────┼─────┼──────┼───┼────────┤
│ 7 │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98年6 月23日│李天仰│中華電信彰化營運│
│ │ │份有限公司│ │ │處104 年9 月14日│
│ │ │彰化營運處│ │ │彰服密字第104000│
├──┼───────┼─────┼──────┼───┤0029號函暨附電話│
│ 8 │0000000000 │同上 │98年6 月25日│李天仰│資料(同上偵卷第│
├──┼───────┼─────┼──────┼───┤62頁至第79頁) │
│ 9 │0000000000 │同上 │98年7 月6 日│福緣貿│ │
│ │ │ │ │易有限│ │
│ │ │ │ │公司 │ │
├──┼───────┼─────┼──────┼───┤ │
│ 10 │0000000000 │同上 │98年8 月12日│李天仰│ │
└──┴───────┴─────┴──────┴───┴────────┘
附表二:
┌──┬─────┬───┬────┬──────┬──────┬───────┐
│編號│票據號碼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備註 │




├──┼─────┼───┼────┼──────┼──────┼───────┤
│ 1 │FN0000000 │福緣貿│彰化商業│98年9 月30日│24萬元 │臺灣票據交換所│
│ │ │易有限│銀行北斗│ │ │台中市分所(03│
│ │ │公司 │分行 │ │ │)退票理由單⑵│
│ │ │ │ │ │ │NO.00000000 號│
│ │ │ │ │ │ │影本 │
├──┼─────┼───┼────┼──────┼──────┼───────┤
│ 2 │FN0000000 │同上 │同上 │98年10月30日│26萬1,200元 │ │
├──┼─────┼───┼────┼──────┼──────┼───────┤
│ 3 │BTA0000000│同上 │台中商業│98年7 月17日│4 萬元 │ │
│ │ │ │銀行埤頭│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4 │BTA0000000│同上 │同上 │98年9 月30日│38萬9,870元 │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台中市分所退票│
│ │ │ │ │ │ │理由單⑵ │
│ │ │ │ │ │ │NO.00000000 號│
│ │ │ │ │ │ │影本 │
├──┼─────┼───┼────┼──────┼──────┼───────┤
│ 5 │FN0000000 │同上 │彰化商業│98年10月11日│25萬9,800元 │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銀行北斗│ │ │台中市分所(03│
│ │ │ │分行 │ │ │)退票理由單⑵│
│ │ │ │ │ │ │NO.00000000 號│
│ │ │ │ │ │ │影本 │
├──┼─────┼───┼────┼──────┼──────┼───────┤
│ 6 │FN0000000 │同上 │同上 │98年8 月6 日│120 萬元 │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台中市分所(03│
│ │ │ │ │ │ │)退票理由單⑵│
│ │ │ │ │ │ │NO.00000000 號│
│ │ │ │ │ │ │影本 │
├──┼─────┼───┼────┼──────┼──────┼───────┤
│ 7 │FN0000000 │同上 │同上 │98年9 月12日│60萬元 │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台中市分所(03│
│ │ │ │ │ │ │)退票理由單⑵│
│ │ │ │ │ │ │NO.00000000 號│
│ │ │ │ │ │ │影本 │
├──┼─────┼───┼────┼──────┼──────┼───────┤
│ 8 │FN0000000 │同上 │同上 │98年10月5日 │71萬4,000元 │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台中市分所(03│




│ │ │ │ │ │ │)退票理由單⑵│
│ │ │ │ │ │ │NO.00000000 號│
│ │ │ │ │ │ │影本 │
├──┼─────┼───┼────┼──────┼──────┼───────┤
│ 9 │FN0000000 │同上 │同上 │98年10月20日│53萬5,500元 │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台中市分所(03│
│ │ │ │ │ │ │)退票理由單⑵│
│ │ │ │ │ │ │NO.00000000 號│
│ │ │ │ │ │ │影本 │
├──┼─────┼───┼────┼──────┼──────┼───────┤
│ 10 │FN0000000 │同上 │同上 │98年10月5 日│25萬4,100元 │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台中市分所(03│
│ │ │ │ │ │ │)退票理由單⑵│
│ │ │ │ │ │ │NO.00000000 號│
│ │ │ │ │ │ │影本 │
└──┴─────┴───┴────┴──────┴──────┴───────┘
附表三
┌──┬────┬──────────┬──────┬──────┬─────────┐
│編號│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及告訴│詐欺集團所使│告訴人遭詐欺│證據 │
│ │ │人因而交付之物 │用之聯絡電話│之金額及詐欺│ │
│ │ │ │ │集團所交付之│ │
│ │ │ │ │支票 │ │
├──┼────┼──────────┼──────┼──────┼─────────┤
│ 1 │貝羽公司│於98年7 月初某日,自│000000000 │50萬1,200元 │1.貝羽公司之告訴代│
│ │ │稱「陳建宏」之人至貝│0000000000 ├──────┤ 理人即證人陳敏欽
│ │ │羽公司佯稱:因養鴨需│(即如附表一│交付如附表二│ 於偵查中之證述(│
│ │ │要購買黑色網紗,請貝│編號7 、8 所│編號1 、2 所│ 98年度他字第1945│
│ │ │羽公司將網紗送往位於│示之電話) │示之支票 │ 號卷第19頁、第20│
│ │ │彰化縣芳苑鄉台17線公│ │ │ 頁、第25頁、第26│
│ │ │路49公里處之養鴨場云│ │ │ 頁、104 年度偵緝│
│ │ │云,致貝羽公司陷於錯│ │ │ 字第362 號卷第14│
│ │ │誤,遂依其指示於98 │ │ │ 3 頁至第150頁) │
│ │ │年8 月1 日、8 月2 日│ │ │2.證人許健發於偵查│
│ │ │、8 月14日及8 月18日│ │ │ 中之證述(104 年│
│ │ │在上開養鴨場分批交付│ │ │ 度偵緝字第362 號│
│ │ │網紗50片、50片、100 │ │ │ 卷第143 頁至第15│
│ │ │支、50支予自稱「陳建│ │ │ 0 頁) │
│ │ │宏」之人及某姓名年籍│ │ │3.貝羽企業有限公司
│ │ │不詳之外籍勞工。 │ │ │ 出貨單影本4 張(│
│ │ │ │ │ │ 98年度他字第1945│




│ │ │ │ │ │ 號卷第3 頁至第4 │
│ │ │ │ │ │ 頁) │
│ │ │ │ │ │4.支票影本2 張及臺│
│ │ │ │ │ │ 灣票據交換所台中│
│ │ │ │ │ │ 市分所(03)退票│
│ │ │ │ │ │ 理由單⑵NO.40164│
│ │ │ │ │ │ 185號影本1 張( │
│ │ │ │ │ │ 同上偵卷第5 頁)│
│ │ │ │ │ │5.福緣貿易有限公司
│ │ │ │ │ │ 陳建宏名片影本(│
│ │ │ │ │ │ 同上偵卷第6 頁)│
├──┼────┼──────────┼──────┼──────┼─────────┤
│ 2 │天羅公司│分別於98年7 月9 日某│000000000 │68萬9,670元 │1.天羅公司之負責人│
│ │ │時許、同年9 月6 日某│0000000000 ├──────┤ 即證人許秀玲於偵│
│ │ │時許,接獲自稱「陳建│(即如附表一│交付如附表二│ 查中之證述(104 │
│ │ │宏」之人以電話佯稱:│編號7 、8 所│編號3 至5 所│ 年度偵緝字第362 │
│ │ │其為「福緣公司」人員│示之電話) │示之支票 │ 號卷第143 頁至第│
│ │ │,因颱風將至需向天羅│ │ │ 150 頁) │
│ │ │公司訂購菱形網、鍍錏│ │ │2.證人周盟凱於偵查│
│ │ │鐵管等物圍養鴨場之圍│ │ │ 中之證述(同上卷│
│ │ │籬,請天羅公司將上開│ │ │ 第143 頁至第150 │
│ │ │貨物送至彰化縣芳苑鄉│ │ │ 頁) │
│ │ │芳漢路392 號之養鴨場│ │ │3.天羅鐵網企業有限│
│ │ │云云,致天羅公司陷於│ │ │ 公司報價單、送貨│
│ │ │錯誤,遂依其指示於98│ │ │ 單影本各2 張、統│
│ │ │年7 月16日、7 月17日│ │ │ 一發票影本1 張(│
│ │ │、7 月21日、9 月12日│ │ │ 98年度他字第1952│
│ │ │在上開養鴨場分批交付│ │ │ 號卷第3 頁至第6 │
│ │ │鍍鋅菱形網4835.16 才│ │ │ 頁) │
│ │ │、PVC 菱形網150 卷予│ │ │4.支票影本3 張及臺│
│ │ │自稱「李天仰」及「陳│ │ │ 灣票據交換所台中│
│ │ │建宏」之人。 │ │ │ 市分所(03)退票│
│ │ │ │ │ │ 理由單⑵NO.90046│
│ │ │ │ │ │ 146號、NO.401690│
│ │ │ │ │ │ 93號影本各1 張(│
│ │ │ │ │ │ 同上偵卷第6 頁至│
│ │ │ │ │ │ 第8 頁) │
├──┼────┼──────────┼──────┼──────┼─────────┤
│ 3 │新統安公│於98年8 月6 日某時許│000000000 │180萬元 │1.新統安機械股份有│
│ │司 │,自稱「李天仰」之人│0000000000 ├──────┤ 限公司99年4 月21│




│ │ │持偽造之「新寶排水疏│(即如附表一│交付如附表二│ 日刑事告訴狀(99│
│ │ │濬清淤工程併辦土石標│編號1 、4 所│編號6 、7 所│ 年度他字第977 號│
│ │ │售」之承攬委託契約書│示之電話) │示之支票 │ 第4 頁、第5 頁)│
│ │ │(尚難認具幫助偽造文│ │ │2.鋼板樁租賃契約書│
│ │ │書之故意),至新統安│ │ │ 、承攬委託契約書│
│ │ │公司佯稱:因承攬工程│ │ │ 影本各1 份及新統
│ │ │需要使用鋼板樁,表示│ │ │ 安機械工程有限公│
│ │ │欲租用鋼板樁云云,致│ │ │ 司(建宬工程行)│
│ │ │新統安公司陷於錯誤,│ │ │ 估價單影本4 張(│
│ │ │分別於98年8 月11日將│ │ │ 同上偵卷第6 頁至│
│ │ │鋼板樁33片交付予自稱│ │ │ 第11頁) │
│ │ │「李天仰」之人(自行│ │ │3.支票影本2 張及臺│
│ │ │運送),再於同年9 月│ │ │ 灣票據交換所台中│
│ │ │12日由新統安公司載運│ │ │ 市分所(03)退票│
│ │ │鋼板樁17片至上開工地│ │ │ 理由單⑵NO.40164│
│ │ │交予自稱「李天仰」之│ │ │ 474號、NO.401644│
│ │ │人。 │ │ │ 75號影本各1 張(│
│ │ │ │ │ │ 同上偵卷第13頁、│
│ │ │ │ │ │ 第14頁) │
├──┼────┼──────────┼──────┼──────┼─────────┤
│ 4 │聯美公司│於98年8月13日某時許 │000000000 │124萬9,500元│1.聯美公司之告訴代│
│ │ │,自稱「李天仰」、「│000000000 ├──────┤ 理人即證人施秉伸
│ │ │曾天賜」及某姓名年籍│0000000000 │交付如附表二│ 於偵查中之證述(│
│ │ │不詳之成年男子,先至│0000000000 │編號8 、9 所│ 98年度他字第1945│
│ │ │聯美公司佯稱:其福緣│(即如附表一│示之支票 │ 號卷第19頁、第20│
│ │ │公司信譽良好,支付能│編號1 至4 所│ │ 頁、第25頁、第26│
│ │ │力沒有問題,並表示欲│示之電話) │ │ 頁) │
│ │ │訂購紅膠合板2,000 片│ │ │2.聯美公司之告訴代│
│ │ │(指定送往苗栗縣後龍│ │ │ 理人即證人雲琇彗
│ │ │鎮○○路000 號高鐵工│ │ │ 於偵查中之證述(│
│ │ │地),又於同年9 月2 │ │ │ 104 年度偵緝字第│
│ │ │日表示欲訂購紅膠合板│ │ │ 362 號卷第143 頁│
│ │ │1,500 片(指定送往彰│ │ │ 至第150 頁) │
│ │ │化縣溪湖鎮海豐路2 之│ │ │3.福緣貿易有限公司
│ │ │24號倉庫)云云,致聯│ │ │ 訂購單影本2 份(│
│ │ │美公司陷於錯誤,遂依│ │ │ 98年度他字第2232│
│ │ │指示分別於98年8 月20│ │ │ 號卷第9 頁、第15│
│ │ │日、9 月8 日,在上開│ │ │ 頁) │
│ │ │工地、倉庫交付紅膠合│ │ │4.聯美林業股份有限│
│ │ │板2,000 片、1,500 片│ │ │ 公司新客戶資料表│




│ │ │予自稱「曾天賜」及年│ │ │ 、客戶對帳單影本│
│ │ │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 │ │ 各1 份、出貨單影│
│ │ │。 │ │ │ 本3 張、統一發票│
│ │ │ │ │ │ 影本2 張(同上偵│
│ │ │ │ │ │ 卷第10頁至第13頁│
│ │ │ │ │ │ 、第16頁、第17頁│
│ │ │ │ │ │ 、第19頁) │
│ │ │ │ │ │5.支票影本2 張及臺│
│ │ │ │ │ │ 灣票據交換所台中│
│ │ │ │ │ │ 市分所(03)退票│
│ │ │ │ │ │ 理由單⑵NO.40164│
│ │ │ │ │ │ 343 號、NO.40169│
│ │ │ │ │ │ 156號影本各1 張 │
│ │ │ │ │ │ (同上偵卷第14頁│
│ │ │ │ │ │ 、第18頁) │
├──┼────┼──────────┼──────┼──────┼─────────┤
│ 5 │林再生 │於98年9 月12日上午10│0000000000 │4 萬元 │1.告訴人即證人林再│
│ │ │時許,接獲自稱「詹永│(即如附表一├──────┤ 生於警詢、偵查中│
│ │ │在」之人電話佯稱:欲│編號10所示之│ │ 之證述(99年度偵│
│ │ │訂購香腸300 盒(指定│電話) │ │ 字第1462號卷第5 │
│ │ │送往彰化縣埤頭鄉新生│ │ │ 頁、第6 頁、104 │
│ │ │路98巷175 弄46號之倉│ │ │ 年度偵緝字第362 │
│ │ │庫)云云,致林再生陷│ │ │ 號卷第143 頁至第│
│ │ │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8│ │ │ 150 頁) │
│ │ │年9 月15日下午2 時許│ │ │2.福緣貿易有限公司
│ │ │,在上開福緣公司倉庫│ │ │ 李天仰名片影本(│
│ │ │交付香腸100 盒予自稱│ │ │ 載有手寫詹永在等│
│ │ │「詹永在」之人。 │ │ │ 字 )(99年度偵 │
│ │ │ │ │ │ 字第1462號卷第27│
│ │ │ │ │ │ 頁) │
├──┼────┼──────────┼──────┼──────┼─────────┤
│ 6 │宏亞公司│於98年9 月9 日某時許│000000000 │25萬4,100元 │1.宏亞公司之告訴代│
│ │ │,接獲自稱福緣公司「│0000000000 ├──────┤ 理人即證人詹淑華
│ │ │陳進福」之人電話佯稱│(即如附表一│交付如附表二│ 於警詢、偵查中之│
│ │ │:欲訂購中秋傳情月餅│編號7 、9 所│編號10所示之│ 證述(99年度偵字│
│ │ │禮盒420 盒、法國岱伯│示之電話) │支票 │ 1462號卷第7 頁、│
│ │ │倫伯爵密內瓦雙入紅酒│ │ │ 第8 頁、104 年度│
│ │ │禮盒70盒云云,至宏亞│ │ │ 偵緝字第362 號卷│
│ │ │公司陷於錯誤,遂依指│ │ │ 第143 頁至第150 │
│ │ │示於同年9 月17日在彰│ │ │ 頁) │




│ │ │化縣埤頭鄉新生路98巷│ │ │2.證人楊家欣於警詢│
│ │ │175 弄46號之倉庫交付│ │ │ 、偵查中之證述(│
│ │ │上開商品予自稱「李先│ │ │ 99年度偵字第1462│
│ │ │生」之人。 │ │ │ 號卷第9 頁至第12│
│ │ │ │ │ │ 頁、104 年度偵緝│
│ │ │ │ │ │ 字第362 號卷第14│
│ │ │ │ │ │ 3 頁至第150 頁)│
│ │ │ │ │ │3.宏亞食品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送貨單影本1 │
│ │ │ │ │ │ 張(99年度偵字第│
│ │ │ │ │ │ 1462號卷第17頁)│
│ │ │ │ │ │4.支票影本1 張及臺│
│ │ │ │ │ │ 灣票據交換所台中│
│ │ │ │ │ │ 市分所(03)退票│
│ │ │ │ │ │ 理由單⑵NO.40164│
│ │ │ │ │ │ 344號影本1 張( │
│ │ │ │ │ │ 同上偵卷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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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緣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