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86號
CHDM,105,審簡,86,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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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43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48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文彬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8行「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前某日,在 不詳地點,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光武郵局申辦 之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文彬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一同交予真實年籍資料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更正為「 於民國104年5、6月間某日,在臺中逢甲夜市附近,將其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光武郵局申辦之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黃文彬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一同交予真實 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阿昌』之詐騙集團成員」;證 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43號
被 告 黃文彬 男 23歲
住彰化縣溪州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於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
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彬可預見金融機關之帳戶得為款項之存提,足供他人處 理犯罪贓款之用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犯罪集團收 集帳戶持以犯罪,當有所認識,而其發生亦不違其本意,基 於幫助他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24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光武郵局申辦之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文彬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一同交予真實年籍資料不詳之詐騙集團成 員,供作該詐騙集團指定受詐騙人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 該詐騙集團詐欺取財。而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銀行帳 戶後,隨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向施再基、 陳俊男、王郁傑李雙安賴彥均等人施用詐術,致施再基 等人因之陷於錯誤後,再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附表所 示之金額,依附表所示之情形,分別匯至黃文彬提供予詐騙 集團使用之上開帳戶內。後因施再基等人於匯款後均查覺情 況有異,報警處理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俊男、王郁傑李雙安賴彥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 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㈠ │被告黃文彬之供述 │⒈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 │
│ │ │⒉辯稱: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是在不詳時│




│ │ │ 、地遺失云云。 │
├──┼───────────┼──────────────────────┤
│ ㈡ │被害人施再基於警詢之指│被害人施再基遭人詐騙後匯款至上開帳戶之事實。│
│ │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影本 │ │
├──┼───────────┼──────────────────────┤
│ ㈢ │告訴人陳俊男於警詢之指│告訴人陳俊男遭人詐騙後匯款至上開帳戶之事實。│
│ │訴、陳俊男之郵局帳戶影│ │
│ │本 │ │
├──┼───────────┼──────────────────────┤
│ ㈣ │告訴人王郁傑於警詢之指│告訴人王郁傑遭人詐騙後匯款至上開帳戶之事實。│
│ │訴、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照片、詐騙網頁翻│ │
│ │拍照片 │ │
├──┼───────────┼──────────────────────┤
│ ㈤ │告訴人李雙安於警詢之指│告訴人李雙安遭人詐騙後匯款至上開帳戶之事實。│
│ │訴、匯款單影本 │ │
├──┼───────────┼──────────────────────┤
│ ㈥ │告訴人賴彥均於警詢之指│告訴人賴彥均遭人詐騙後匯款至上開帳戶之事實 │
│ │訴、臨櫃現金匯款單1紙 │ │
│ │、告訴人賴彥均與詐騙集│ │
│ │團往來之電子郵件翻拍照│ │
│ │片 │ │
├──┼───────────┼──────────────────────┤
│ ㈦ │上開帳戶自96年7月1日起│⒈上開帳戶在104年7月24日前使用狀況正常,並非│
│ │,至104年8月11日之客戶│ 如被告所辯並未使用等情。 │
│ │歷史交易清單 │⒉被害人及告訴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隨即遭人提│
│ │ │ 領一空等事實。 │
└──┴───────────┴──────────────────────┘
二、被告交付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係以幫助詐欺取財 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被告以 1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為幫 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蔡奇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建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受詐騙而匯款│詐術內容 │匯款金額│被害人用以匯款之帳戶及匯款│
│ │(被害人)│時間 │ │(新臺幣│方式 │
│ │ │ │ │) │ │
│ │ │ │ │ │ │
├──┼─────┼──────┼─────────┼────┼─────────────┤
│1 │施再基 │104 年7 月24│詐騙集團成員利用電│10,100元│以ATM 轉帳方式存入 │
│ │ │日上午9 時43│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00000000000000(戶名:黃文│
│ │ │分41秒 │,以帳號「 │ │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
│ │ │ │ken000000 」登入露│ │北光武郵局) │
│ │ │ │天拍賣網站,並以上│ │ │
│ │ │ │開帳號自稱「簡佑廷│ │ │
│ │ │ │」,刊登販售「PS4 │ │ │
│ │ │ │主機1 件」之不實訊│ │ │
│ │ │ │息,並以0000000000│ │ │
│ │ │ │電話號碼充當聯絡電│ │ │
│ │ │ │話取信他人,適有施│ │ │
│ │ │ │再基陷於錯誤,依詐│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而匯│ │ │
│ │ │ │款。 │ │ │
├──┼─────┼──────┼─────────┼────┼─────────────┤
│2 │陳俊男 │104 年7 月25│詐騙集團成員利用電│13,500元│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存入 │
│ │ │日晚上8時許 │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00000000000000(戶名:黃文│
│ │ │ │,以帳號「 │ │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
│ │ │ │000000000」登入露 │ │北光武郵局) │
│ │ │ │天拍賣網站,刊登販│ │ │
│ │ │ │售「價值13500元之 │ │ │
│ │ │ │旅遊禮券1件」之不 │ │ │
│ │ │ │實訊息,並以 │ │ │




│ │ │ │0000000000電話號碼│ │ │
│ │ │ │充當聯絡電話取信他│ │ │
│ │ │ │人,適有施再基陷於│ │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 │ │
│ │ │ │員指示而匯款。 │ │ │
├──┼─────┼──────┼─────────┼────┼─────────────┤
│3 │王郁傑 │104 年7 月26│詐騙集團成員利用電│5,620元 │以ATM 轉帳方式存入 │
│ │ │日上午9 時47│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00000000000000(戶名:黃文│
│ │ │分44秒 │,以帳號「 │ │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
│ │ │ │ken000000 」登入露│ │北光武郵局) │
│ │ │ │天拍賣網站,刊登販│ │ │
│ │ │ │售「HTC 牌M8手機」│ │ │
│ │ │ │之不實訊息,並以 │ │ │
│ │ │ │0000000000電話號碼│ │ │
│ │ │ │充當聯絡電話取信他│ │ │
│ │ │ │人,適有王郁傑陷於│ │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 │ │
│ │ │ │員指示而匯款。 │ │ │
├──┼─────┼──────┼─────────┼────┼─────────────┤
│4 │李雙安 │104 年7 月27│詐騙集團成員利用電│4,120元 │臨櫃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 │
│ │ │日 │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00000000000000(戶名:黃文│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 │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
│ │ │ │自稱「簡佑廷」,刊│ │北光武郵局) │
│ │ │ │登販售「PSV 遊戲 │ │ │
│ │ │ │機」之不實訊息,並│ │ │
│ │ │ │以0000000000電話號│ │ │
│ │ │ │碼充當聯絡電話取信│ │ │
│ │ │ │他人,適有李雙安陷│ │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 │
│ │ │ │成員指示而匯款。 │ │ │
├──┼─────┼──────┼─────────┼────┼─────────────┤
│5 │賴彥均 │104 年7 月27│詐騙集團成員利用電│5,620元 │臨櫃以現金匯款方式存入 │
│ │ │日上午11時32│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00000000000000(戶名:黃文│
│ │ │分46秒 │,以帳號「 │ │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
│ │ │ │ken000000 」登入露│ │北光武郵局) │
│ │ │ │天拍賣網站,並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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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機1 台」之不實訊息│ │ │




│ │ │ │,並以0000000000電│ │ │
│ │ │ │話號碼充當聯絡電話│ │ │
│ │ │ │,以電子郵件「 │ │ │
│ │ │ │0000000000@hmail │ │ │
│ │ │ │.com」作為聯絡管道│ │ │
│ │ │ │,取信他人,適有賴│ │ │
│ │ │ │彥均陷於錯誤,依詐│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而匯│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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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光武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