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雯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漏載「扣案之仿冒雙C圖樣戒指壹只,沒收。」應予增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原判決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欄已分別載明扣案之仿冒雙C圖 樣戒指1 只及應予沒收之宣告,顯見原判決主文關於沒收部 分之漏載,為顯然之錯誤,且此錯誤之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