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8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易昇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105 年4 月20日上午9 時45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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