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黃正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豐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周豐年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