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3號
PTDV,105,補,173,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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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黃正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豐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周豐年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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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