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9號
PTDV,105,補,169,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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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侯秋如
      周玉雲
      李怡萱
      鄭力瑋
      蔡明城
      廖洲明
      楊植詠
      鍾振輝
      王清林
      葉宗典
      李鎮利
      曾福華
      鄭家筠
      鄭佳憶
      李博民
      王衛仁
      何秉澤即何建儒即何勝澤
      潘昇名
      潘財旺
      孫穩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侑宸即聖宏企業行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59,733
  元【計算式:574791+784942 =0000000 】,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64元,然依上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是原告應補繳裁判費7,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侑宸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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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