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侯秋如
周玉雲
李怡萱
鄭力瑋
蔡明城
廖洲明
楊植詠
鍾振輝
王清林
葉宗典
李鎮利
曾福華
鄭家筠
鄭佳憶
李博民
王衛仁
何秉澤即何建儒即何勝澤
潘昇名
潘財旺
孫穩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侑宸即聖宏企業行、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59,733
元【計算式:574791+784942 =0000000 】,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64元,然依上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是原告應補繳裁判費7,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侑宸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