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47號
PTDV,105,司催,47,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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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錦海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提出通知發票人林現泉暫時停止付款之「止付通知書」、
  報案三聯單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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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