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原 告 益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煌
右原告與被告春露園藝資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零壹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零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
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