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974號
PTDV,105,司促,3974,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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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王古秀雲即王慧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慧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
  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
  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但不超過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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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