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王古秀雲即王慧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慧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
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
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但不超過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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